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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P2i有限公司等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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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09:55:31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20)粵0306民初16139號

中國裁判文書網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306民初16139號

原告: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經營場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7T。

負責人:馮國滿。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柯煒,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以楨,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P2i有限公司(P2ILTD),住所地英國牛津郡。

法定代表人:肯尼斯•約翰•阿穆。

被告:珮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B。

法定代表人:STEPHENRICHARDCOULSON。

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俊,廣東方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曉琪,廣東方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菲沃泰深圳分公司)與被告P2i有限公司(以下簡稱P2i公司)、珮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珮泰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康天鵬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柯煒、鐘以楨、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俊、鄧曉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立即停止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刪除涉及商業詆毀的相關內容,消除影響;判令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公眾號“P2i納米科技”及微博“P2i納米科技”上連續刊登道歉聲明30天;3.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存在競爭關系。原告是一家從事納米新材料和納米涂層技術研發、納米涂層加工的公司。致力于為包括手機在內的電子產品提供完善的防潮、防水等納米防護技術。被告P2i公司是一家總部位于英國的科技公司,同樣提供電子產品納米防水涂層技術。而被告珮泰公司為被告P2i公司開設于中國的關聯企業,主營業務也包括電子電器產品防潑濺表面處理等。由此可見,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與原告處于相同行業,經營相同業務故存在競爭關系。

兩被告的商業詆毀行為。原告與被告P2i公司之間就原告的納米涂層技術存在專利侵權糾紛,該糾紛目前正另案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案號為(2015)粵73民初2555號、(2015)粵73民初2556號。然而,在上述專利侵權糾紛尚在審理的情況下,兩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題為“P2i對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知識產權侵權提起法律行為”的文章(以下簡稱為“案涉文章”)。案涉文章聲稱原告的納米涂層技術侵犯了被告P2i公司的專利權,并告誡使用原告技術的制造商可能會由此招致巨大損失。同時,兩被告還分別單獨向原告的部分客戶發送了聯絡函,聯絡函的內容與案涉文章的內容基本一致,即聲稱其認為原告侵犯了被告P2i公司的專利權并已就此向法院起訴。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的商業詆毀。從主觀意圖看,兩被告在其官網發布案涉文章,聲稱其認為原告侵犯了被告P2i公司的專利權,同時穿插介紹被告P2i公司技術的優勢。可見,兩被告惡意貶低原告以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的意圖極其明顯。從散布內容看,在雙方之間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尚未有判決結果之前,兩被告即徑自發布對原告不利的否定性評價內容,具有極強的誤導性,易使一般公眾誤以為原告已經構成了專利侵權。從行為后果看,案涉文章被發布在兩被告官網的顯眼位置,任何訪問該網站的人均可以注意到,造成原告的商譽在極大的范圍內遭受了損失。同時,案涉文章有多個語言版本,致使接收該信息的公眾范圍被不適當地擴大。此外,兩被告還直接向原告的部分客戶發送了上述誤導性信息,致使眾多與原告存在良好合作關系的客戶對原告的產品產生疑慮,降低交易意愿,轉而選擇兩被告的產品,對原告的經營造成了實質性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兩被告為了攫取競爭優勢在專利,侵權糾紛尚未有判決結果之時徑自發布可能造成他人誤認為原告侵犯專利權的信息,對原告的商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構成商業詆毀行為。同時,兩被告的上述行為以打擊競爭對手為目的,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已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的精神。因此,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兩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于損失的認定,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尚未就專利侵權糾紛作出判決之前,市場上的相關主體出于謹慎必然會對原告的技術存有疑慮,原告的損失難以估量。鑒于兩被告的商業詆毀行為傳播范圍廣泛、影響深遠,原告也為此支付了高額的公證費、律師費等支出,因此原告酌情請求兩被告賠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00萬元整。

兩被告辯稱:被告P2i公司對外公布起訴事實不存在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不構成商業詆毀。商業詆毀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的行為。由此可見,商業詆毀應具有如下構成要件:當事人之間具有競爭關系;行為人具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相對人商譽的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故要認定被告P2i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需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故意編造、傳播了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并且給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商業信譽造成損害。本案中被告P2i公司官網發表的涉案文章僅在描述一個客觀事實:被告P2i公司已對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該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法院尚未對案件作出判決。該事實客觀存在,不存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情形,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907號判決書認為,關于涉案文章中是否包含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問題:新浪微博用戶“北京商報IT數碼周刊”發布的《漫游寶訴漫游超人專利侵權》,該文章僅是客觀表述了被告斯凱榮公司起訴原告侵犯其專利權以及雙方對此次訴訟的意見等事實,不存在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被告P2i公司認為,自己僅僅是在合理限度內對外公開起訴客觀事實及對于訴訟的意見,不存在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主觀惡意,也未導致相關公眾誤解,因此不構成商業詆毀。事實上,起訴事實一旦發生,即使被告P2i公司不主動公開,根據中國境內的信用公開體系,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天眼查等公開渠道上查詢到相關信息,包括案號、當事人、案由、審理進度等。而一旦涉訴,相關交易相對方自然會更加謹慎一些。實踐中,比如一些上市公司對于涉訴信息必須主動公開,而這種信息也會導致股價的變化,這是客觀的起訴事實導致的,與公開的主體毫無關系。

對比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官網的一系列誤導性的宣傳,被告P2i公司在訴訟中的行為一直保持了謹慎和克制。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在雙方發生專利訴訟糾紛后,將尚未發生效力的無效決定書截圖公之于眾,并且用大標題宣稱被告P2i公司所涉專利的專利權已無效或既有專利全部失效,誤導相關公眾將其決定書當做已經生效的裁決,認為相關專利已經處于無效狀態。而在被告P2i公司對其中一起案件(一共兩起專利訴訟糾紛)撤訴后,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則采用標題《P2i訴菲沃泰專利侵權不成立,撤訴結案》,誤導相關公眾撤訴就等于“專利侵權不成立”。并且在雙方專利訴訟未有結果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被告P2i公司的行為是“專利碰瓷”。通過對比可以看出,被告P2i公司的行為一直處于合理和謹慎的限度內,反而是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業詆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要件。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珮泰公司與涉案被控行為有任何關系。本案中無任何證據證明“http://××”為被告珮泰公司的官網,更不能證明被告珮泰公司有發布涉案文章或聯絡函,被告P2i公司與被告珮泰公司均為有獨立法人人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在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珮泰公司實施了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張被告珮泰公司構成侵權明顯不能成立。

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300萬索賠金額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P2i公司發布涉案文章僅僅在于向公眾公開其與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之間存在專利侵權訴訟的事實,表明被告P2i公司積極采取法律行為維護自身權益的立場,該行為并無任何可訴之處。而原告卻以此提起訴訟,索賠金額高達300萬元,之后通過大量媒體發布《菲沃泰對P2i采取法律行動》聲明,在雙方的專利糾紛案件仍然繼續審理、相關事實仍屬于司法未決事實的情況下,將被告P2i公司的專利起訴行為界定為“專利碰瓷”。可見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行為,本身就是為了惡意抹黑答辯人P2i公司和珮泰公司,誤導相關公眾。此外,由于被告P2i公司與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專利侵權案件尚在審理中,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意圖在專利侵權案件判決下發前通過提起本訴訟向被告P2i公司施加壓力,迫使被告P2i公司放棄追究其侵權責任,掩飾其侵權事實,其行為存在惡意,并且占用和浪費了司法資源。

綜上,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相關事實

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5日,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是納米新材料、納米涂層技術的研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表面處理設備的銷售;許可經營項目是納米涂層加工、表面處理設備的加工。

被告珮泰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1日,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是從事表面處理設備、相關測試儀器、相關設備配件及納米涂層材料批發、進出口及相關配套業務,并從事相關產品

據上海市東方公證處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的(2019)滬東證經字第17160號公證書記載:在××網站上有一篇文章,文章標題為“p2i對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行動”文章內容為“防潑濺納米涂層技術全球權威提出強有力的訴訟2019年2月××日,英國阿賓頓領導全球防潑濺納米涂層技術的p2i,正就一家中國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提出法律訴訟。p2i認為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侵犯其生產納米涂層技術的專利,該技術被全球主要手機制造商用于制造具防水功能的設備。p2i的英國總部對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出強而有力的訴訟,要求其停止生產及使用指定的納米涂層技術,p2i認為這種技術侵犯了p2i在中國已授權的專利。p2i是一間總部位于英國的創新型企業,服務于全球電子產品市場。p2i在亞洲設有辦事處,其技術應用橫跨全球五大洲的70多家工廠。經過多年在研發方面的投資,p2i成功開發脈沖等離子體專利技術,在電子設備上形成疏水納米涂層,打造最佳和最可靠的防潑濺效果。該技術的市場需求不斷快速增長——在過去三年,接近十分之一的用戶的電子設備持續因接觸液體而損壞,需要維修甚至提前更換手機。由2011年開始,p2i為全球一些最大型的智慧手機和電子產品制造商所生產的數以億計的電子設備提供涂層技術,逐漸鞏固了其在行業中的地位。然而,p2i最近發現,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正在使用與p2i專利技術和工藝相似的納米涂層技術。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將該項技術應用在手機產品上,并已在中國市場推出。p2i首席科學官兼創辦人StephenCoulsn博士表示:p2i在全球擁有160多項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及申請,如果p2i的專利訴訟成功,他們將被迫停止或禁止使用該技術,可能構成明顯的成本損失并造成嚴重的業務影響。根據中國法律,p2i有權向參與侵犯專利行為的企業索取賠償,p2i已在中國廣東省對發生的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StephenCoulsn博士補充:我們將積極采取法律行動,在任何地區阻止任何侵犯我們的知識產權或專利的行為。”

P2i公司以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惠州長城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予以受理,案號分別為(2018)粵73民初2555、2556號。

××為P2i公司的官網。

被告珮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其股東為P2I(HONGKONG)LIMITED(即P2I香港有限公司)。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P2i公司登記注冊地在英國,本案為涉外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選擇我國境內作為保護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內容和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故本案關于侵權責任等問題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案爭議的焦點首先在于被告P2i公司在其官網發布的“p2i對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行動”是否對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構成商業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應以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誤導性事實為前提。P2i公司以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惠州長城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予以受理,案號分別為(2018)粵73民初2555、2556號。P2i公司在其××官網上發布上述文章是在起訴之后。在該文章中,P2i公司表述“p2i認為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侵犯其生產納米涂層技術的專利……p2i的英國總部對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出強而有力的訴訟,要求其停止生產及使用指定的納米涂層技術,p2i認為這種技術侵犯了p2i在中國已授權的專利……然而,p2i最近發現,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正在使用與p2i專利技術和工藝相似的納米涂層技術……如果p2i的專利訴訟成功,他們將被迫停止或禁止使用該技術,可能構成明顯的成本損失并造成嚴重的業務影響”,上述內容的措詞并無明顯不當,僅是客觀描述了P2i公司起訴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惠州長城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權的事實,不存在虛假事實或誤導性事實。故被告P2i公司發布文章的行為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商業詆毀。

關于被告珮泰公司是否是“p2i對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行動”發布主體的問題。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張被告珮泰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微博均宣傳稱××是其官方網站,并發布了指向該網站的鏈接,2020年年度報告中認可××是其官方網站,故被告珮泰公司亦是涉案文章的發布者。本院認為,××是被告P2i公司的官網,被告珮泰公司為被告P2i公司通過P2I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在相關宣傳平臺上指引被告P2i公司的官網××亦合理正常,但并不能以此認定被告珮泰公司實際運營××網站,并參與了該網站所有內容的發布。故本院對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張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向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部分客戶發送了上述誤導性信息,對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經營造成了實質性影響。本院認為,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并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向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部分客戶發送了上述文章內容,而且正如前面所述,上述文章內容亦不存在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綜上所述,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張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相關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原告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被告珮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P2i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  天  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春梅(兼)

書記員 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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